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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5/27



 



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一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本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二、甄選科別及名額:




科      別




參加複試名額




正式教師名額




代理教師



名額




備取名額




備註




漁業




5




1




   0




若干名




 




輪機




5




1




   0




若干名




 




觀光事業




10




1




   1




若干名




 




音樂




5




1




 



   0




若干名




需接受藝術與生活、美術課務安排




輔導科




15




1




   2




若干名




需接受日、夜間職務安排




※代理教師由備取人員中擇優錄取(代理期限: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



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四、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自101年5月24日(星期四 )起至101年6月5日(星期二)。



(一)本校網頁:http://www.savs.ilc.edu.tw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五、索取簡章時間、地點:



請自行於本校網站電子佈告欄下載列印(報名表、切結書、委託書及成績複查表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紙張列印)。



六、報名日期與地點:



1 日期:101年6月4日(星期一)至101年6月5日(星期二)止,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止。



 2 地點:本校人事室。地址: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213號,聯絡電話:03-9951661轉160。



七、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報考漁業科教師甄選者,持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漁業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另為教學需求,持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航海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亦可報考。



(三)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實習教師證書者,得暫以切結書同意報名,惟必須於101年8月3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以實習之類科為限。



(四)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至報名日止)。



(二)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者。報名時未發現而於聘任後發覺,應予以解聘。若有隱匿實情者,如經查證屬實,本校將逕予註銷錄取資格,其已聘任者,應予無條件解聘並追繳已領之薪資。



九、報名手續及費用:



(一) 報名方式: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應檢具委託書及身分證(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1.報名表(貼妥照片及蓋章)。



2.簡歷表



3.切結書、報名委託書



4.國民身分證。



5.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實習教師證書或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6.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並應另附中文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須達教育部規定之標準)。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應考人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101年8月以後。



8.回郵公文封(由本校提供,報名時填寫;務必書明收件人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



以便寄發成績通知)。



9.甄選證(貼妥照片)



10.最近三個月內之2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2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11.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請身心障礙應考人依表列項目勾填。



(三)相關證件請自行以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由本校留存,



     正本驗畢發還:如有偽造或不實者,自負法律責任。以上證件不齊或僅持影本者,概不



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四)繳交報名費:初試新台幣600元正;複試新台幣500元正(參加複試者另行繳交)除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到考之情形,得於本項考試結束後3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辦理退費外,一律不予退費。



(五)證件審查通過後發給甄選證,始完成報名手續。甄選證須妥為保管,如有損毀或遺失,



      應考人應於考試當日考試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向本校辦理補發,逾時不予受理。



十、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1、初試:101年6月16日(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起(請於上午10時到人事室報到)。



2、複試:101年6月17日(星期日)上午8時30分起(請於上午7時40分到人事室報到)。



(二)地點:於本校舉行,試場配置圖及時程表於甄選當日公告於本校公告欄。



(三)應考人應憑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身分證件入場應試。



十一、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初試通過者始得參加複試。



(一)初試:採筆試(見簡章第十一點)



(二)複試:



1.採口試、試教及實作。各科甄選方式、配分比例及範圍,見簡章第十一點



2.試教範圍:見簡章第十二點,時間為15分鐘,試教前15分鐘抽題,準備時間為15分鐘,毋須附教案;試場為一般教室,不提供投影機、電腦及電視等設備。應考人如自備前開設備,其器材架設、準備時間,亦一併計入試教時間內。應考人進入試場後即開始計時,12分鐘後按一短鈴,14分鐘後按二短鈴提醒應考人,時間到按一長鈴告知。



3.試教時應考人經三次唱名未到者,視為自動放棄【請務必遵守時間】。



4.口試:以教育理念、專業知能、服務抱負、表達能力、儀表態度等項綜合評定,時間為10分鐘,得攜帶個人資料文件等供委員參考。



5.實作:見簡章第十二點。



(三)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成績,以原始成績計算,依該科成績配分比例取至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2位數),合計應考人成績,滿分為100 分。



十二、各科甄選方式、配分比例及範圍:




科別




甄選方式




配分比例




項目




內容




漁業科




初試




筆試




30%




範圍




船藝學



漁具漁法




時間




90分鐘




複試




口試




20%




 




 




試教




20%




教材




航海學概要




版本




教育部




實作




30%




範圍




海圖作業



繩索、網地修復




時間




90分鐘




材料工具




由學校提供




輪機科




初試




筆試




30%




範圍




內燃機、輔機



(學科試題:計算題、問答。)




時間




90分鐘




複試




口試




20%




 




 




試教



 




20%




教材




輔機(全)




版本




教育部出版




實作




30%




範圍




配電(配線考試不給馬達線編號,工具自備)



電焊(A1V2、A1H2,立焊與橫焊;工具科供應。)




時間




配電45分鐘



電焊60分鐘




材料工具




由學校提供




觀光事業




初試




筆試




30%




範圍




餐旅概論




時間




90分鐘




複試




口試




20%




 




 




試教




20%




教材




餐旅概論




版本




龍騰版




實作




30%




範圍




餐旅專業技能




時間




60分鐘




材料工具




由學校提供




音樂




初試




筆試




30%




範圍




該科專業知能




時間




90分鐘




複試




口試




20%




 




 




 



試教



 




20%




教材




職校音樂




版本




謳馨1~2冊




實作




30%




範圍




1.鋼琴演奏(至少3分鐘)



2.樂器演奏(鋼琴以外的其他樂器



  或聲樂演唱或作品發表)




時間




每人20分鐘




工具




除鋼琴外,其餘所需用品、樂器等自備。




服裝




適合音樂課教學之服裝




輔導科




初試




筆試




30%




範圍




諮商輔導理論與實務




時間




90分鐘




複試




口試




20%




 




 




實作




50%




範圍




諮商輔導理論與實務




方式




個別諮商




時間




應試時間20分鐘(15分鐘個案晤談,5分鐘答詢),並於考前抽題及準備15分鐘。



 




 



 



 



十三、總成績係依該科別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實作2.試教3.口試4.筆試。



十四、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由甄選委員會擇優依本次甄選缺額,錄取正取人員。最低錄取標準,由甄選委員會訂之,凡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經提甄選委員會決議,得從缺或不足額錄取。正取錄取標凖以正取最後錄取人員之總成績訂定之,並由甄選委員會依訂定之備取最低標準,另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五、甄選成績公告及複查



(一)甄試錄取公告時間:



1.初試通過名單於101年6月16日下午16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2.複試總成績排序於101年6月17日晚上22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二)初試成績複查:101年6月16日下午16~17時前親向本校人事室填妥申請書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複試成績複查:於101年6月18日上午8時~10時,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100元,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或委託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五)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



十六、錄取方式:



(一)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依本次甄選缺額擇優錄取正取人員,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並公告。



(二)正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之排序順位依序遞補。



十七、甄選結果:於101年6月18日(星期一)下午20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錄取名單,並另函通知。



十八、錄取人員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十九、錄取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報到,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報到時,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或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逾時未報到且無不可抗力之原因,或未繳交上述文件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十、經公告錄取並擬予聘任之教師應於報到時繳交最近一個月內公立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親自到校辦理報到手續。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



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十一、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十二、甄選程序完成後,依回郵公文封地址寄發成績單。



二十三、1.申訴電話:(03)9951661轉160或161。



        2.申訴信箱: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213號人事室



        3.未具名之申訴不予受理。



二十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請逕看本校網站公告,



        並請留意各大眾傳播媒體,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十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得修正之,並於本校網站公告。



 



 



附則



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甄選科別




 




編號




 




(相片黏貼處)




姓  名




 




姓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婚姻




□已婚 □未婚




身分證字號




 




兵役




□役畢□未役□服役中




國   籍




□中華民國□兼具外國籍(  國)□外國籍(  國)




地 址




 




電話




日:




夜:




行動:




學歷(每欄需填寫)




畢 業 學 校




系 、 所




修業起訖年月




日(夜)間部




證書字號




高中(職)或五專




 




 




 




 




 




大學




 




 




 




 




 




研究所




 




 




 




 




 




修習學分情形




教育



學分




修習學校




 




修 習



學分數




 




證書



字號




 




實習學校



(若有務必填寫)




 




 




專門



學分




修習學校



科目名稱




 




修 習



學分數




 




證書



字號




 




教師登



記或檢



定情形




種  類




科 目




登 記 機 關




登記日期




證書字號




 




 




 




 




 




教學經歷




服  務  學  校




職  稱




服  務  期  間




離職原因




備   註




 




 




 




 




 




 




 




 




 




 




繳驗證件名稱




□委託書



□切結書



□國民身分證



□合格教師登記證書



□實習教師證書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畢業證書



□身心障礙手冊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



□簡歷冊



□回郵信封



□報名費1000元




報考人



簽  名




 




審查核章




 




收費核章




 




核發准考證




 




迴避事項




1.是否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同學在本校任教或任職



□否  □是(請填姓名:                                        )  



2.是否曾為本校實習教師



□否  □是(請填輔導教師姓名:                               )



3.是否曾為本校學生



□否  □是(請填導師或任教老師姓名:                                     )




本人對迴避事項內容已據實填寫,如有欺瞞,願負法律責任。



 



請簽名:



 



 



 

 

 

 

 

 

 

 

 

 

 

 

 

 

 

 

 

 

 

 

 

 

 

 

 


 



 



 



 





 



 



 



 



 



 



 



 



 



 



 





一、                考試日期:初試:101年6月16日(星期六)上午9時。



複試:101年6月17日(星期日)上午8時30分。                           



二、考試地點:本校園區。



 



三、考試時請配帶本證,並攜帶國民身分證。



 



 



 



 



 



 



 



 



 



 



 



 



 



 



委     託     書



委託人               因故無法親自前往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辦理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甄選報名手續,茲委託全權處理報名相關事宜。



 



      此致



 



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甄選時,已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所附證件正(影印)本屬實,並確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無異議放棄錄取及聘任資格。



二、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報到時同時檢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無異議由  貴校依規定不予聘任。



三、如所附為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要點規定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情形時,無異議由貴校逕行解聘。



\



        此  致



 



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切  結  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國立蘇澳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101學年度



第1學期第1次教師甄選



簡 歷 表  (用紙不足,得自行加印)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地址




 




 




 




 




 




 




 




 




 




 




 




 




 




 



 

 

 

 

 

 

 


 



 




 




 




 




 




 




 




 




 




 




 




 




 




 




 




 




 




 




 




 



 



國立蘇澳海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申請表




姓名




 




准考證號瑪




   




身分證



統一編號




 




性別




□男       □女




聯絡電話



(住家)




 




聯絡電話



(手機)




 




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鑑定日期




 




重新鑑定日期




 




連絡人




 




關係及聯絡電話




 




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服務方式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請勾選)



□提供特殊試場進行筆試。



□提供一樓試場。



□提早10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提供放大字體之試題,放大字體為:    (基本字型:Word 14號字標楷體)。



□提供延長應考時間20分鐘。



□提供輔具:                              (例如檯燈、擴視機、可調式座椅)。



□自備輔具:                              。



□需於應考前勘查試場及試用輔具(應考當日)。



□其它需求,請列舉:                            



                                     



                                     




備註:



1.  本表填妥後,務請隨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時一併繳交外,另須繳交(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