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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20 |
一、依據教育部頒暨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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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章公告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101年6月18日(星期一)至6月22日(星期五)。
(二)方式:網站公告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staff.tp.edu.tw/
2、臺北市教師會網站 http://www.tta.tp.edu.tw/
3、教育部選聘網站 http://tsn.moe.edu.tw/
4、本校網站 http://www.csghs.tp.edu.tw
四、報名資格: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各款資格者。
(二)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資格者。
(三)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65歲以下(民國36年8月1日以後出生者)。
(四)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各款情事
之一者。(倘報名時未發現,於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五、報名日期、方式、地點:
日期: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6時止。
方式:現場報名。請攜帶相關資料,親自或委託(免附委託書)辦理報名。
地點: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逸仙樓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141號
電話:02-25073148轉262)
六、報名手續:(表件請自行以A4白色紙張下載列印,不得任意變更內容)
(一)初選:繳交教師甄選報名表(附件一)、切結書(附件二)、實習教師切結書(附件三)、教
師甄選個人資料表(附件四)、本人教師登記證影本(以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並
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供本校留存) -- 免附其他證件。
(二)複選:複試當日現場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備審。
1、國民身分證(免附影本)。
2、中等學校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檢定考試及格證明、修畢中等學校各該科教育學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 (初選時已繳交者免再附影本)。
3、最高學歷畢(結)業證書(附影本)。
七、報名費:新臺幣伍佰元整,現場繳交。
八、甄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進行,經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複選,規定如下:
(一)初選:6月25日(星期一)晚上19:00起。
1、報名者請於是日上午08:00後上本校網站查閱試場。
2、請攜帶有照片之證件2張應試(如身分證、健保卡等)。
3、初選採筆試方式辦理,以高中各該科課程相關內容為命題範圍。
4、初選成績僅做篩選參加複選教師之用,不列入總成績計算。
5、初選成績依高低順序擇優進入複選,如因成績相同致超出初選錄取名額時得增額錄取。
6、如報名人數未超過8人,則不舉行筆試,逕行參加複選。
(二)複選:6月29日(星期五)
1、化學科(分教學演示及學科口試與一般面試2部分)
輔導科(分專業面試與一般面試2部分)
當日下午14:20~14:40報到,14:20~14:50查驗證件,15:00由應試教師親自抽
籤排定順序,未親自抽籤以棄權論。
2、總成績配分如下:
(1)化學科:教學演示及學科口試占總成績70%,一般面試占總成績30%。
依籤號順序時間在演示前25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及準備。試教(含教學
演示及學科口試時間)以25分鐘為限,時間一到即應停止。
(2)輔導科:專業面試占總成績70%,一般面試占總成績30%。依籤號順序進行25分
鐘,以個案諮商實務15分鐘、其他輔導專業面試10分鐘評定成績。
3、一般面試:每人8分鐘為限。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等項評定
成績。
4、本校不提供電腦及單槍投影機設備。
5、參加複選者可提供個人教學計畫、設計或指導學生專題研究書面資料作為參考用。
(三)總成績需達75分以上並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依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備取若干名(由
敎評會討論後決議)。總成績相同時,錄取順序如下: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原住民族。
3、修習特教3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54小時以上者。
4、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世界級獎牌。
5、教學演示成績較高者。
九、甄選時間地點與榜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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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成績複查:
(一)初選複查時間: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上午09:00~11:00。
(二)複選複查時間:101年7月2 日(星期一)上午09:00~11:00(僅限複選成績)。
上開複查作業均請親自至本校人事室以書面方式申請(以一次為限),電話概不受理。
十一、報到:錄取人員請於101年7月5日(星期四) 16:00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正本並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得後補)至人事室報到,現職人員須先繳交原服務單位離職同意書,逾期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十二、申訴電話:25073148轉262。傳真:(02)27818518
申訴地址: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2段141號
十三、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11.23修正「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
二、 凡經錄取人員不得拒絕兼任導師、行政職務及指導各科教學活動與競賽,否則不予聘任。
三、凡持國外學歷,須檢具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境管局證明
出境記錄(學士至少滿36個月、碩士至少滿8個月、博士16個月以上之出境記錄
四、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應檢附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度8月底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
結書,始得同意報名。
五、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
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8月10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
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六、為兼顧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應考人於放榜後申辦
教師證書期間報名參加教師甄試之需要,前開應考人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
績單)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當年度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
名參加教師甄選。
七、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均保留錄取資格。
八、 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九、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體檢不
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
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經甄選錄取者,須同意本校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查證,如
經查證登記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一、甄試當日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須變更時,將公告於本校網站,應考人請
務必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