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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修正「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發表于: 2012/06/25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參字第1010100066C號


修正「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附修正「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部  長 蔣偉寧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三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 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第 四 條          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六 條           依前條規定提前修畢各學科(學習領域)課程者,得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主管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學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第 七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