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有關台灣與中國大陸往來之事務,在行政組織法制中,屬於:
(A)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行政委託
(D)權限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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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7), C(177), D(2), E(0) #148210

詳解 (共 2 筆)

#1354205

 

管轄權是否轉移

是否有隸屬關係

行政行為之機關

救濟之機關

權限委任

發生轉移

上級委任下級

受委任機關

受委任機關/其直接上級

 

發生轉移

上級委由地方

受委辦機關

直接上級機關

權限委託

處理權&執行權轉移

管轄權不發生轉移

同一行政主體

,但不相隸屬

[視為]委託機關

原委託機關/其直接上級

行政委託

發生轉移

行政機關委託私人

受託人自己名義

原委託機關

行政協助

不發生轉移

相互協助關係

請求機關

直接上級機關

行政助手

不發生轉移

行政機關與私人

行政機關

直接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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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6

行政委託 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受託之公權力,辦理行政檢查業務

行政助手 仍必須在委託機關的監督下,以委託機關的名義

權限委託 存在不相隸屬機關間 、須因業務上之需要且有法規依據始得委託、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託。程序上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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