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有關台灣與中國大陸往來之事務,在行政組織法制中,屬於:
(A)權限委任
(B)權限委託
(C)行政委託
(D)權限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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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47), C(177), D(2), E(0) #148210
統計: A(3), B(47), C(177), D(2), E(0) #148210
詳解 (共 2 筆)
#135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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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是否轉移 |
是否有隸屬關係 |
行政行為之機關 |
救濟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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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委任 |
發生轉移 |
上級委任下級 |
受委任機關 |
受委任機關/其直接上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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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辦 |
發生轉移 |
上級委由地方 |
受委辦機關 |
直接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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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委託 |
處理權&執行權轉移 管轄權不發生轉移 |
同一行政主體 ,但不相隸屬 |
[視為]委託機關 |
原委託機關/其直接上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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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託 |
發生轉移 |
行政機關委託私人 |
受託人自己名義 |
原委託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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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助 |
不發生轉移 |
相互協助關係 |
請求機關 |
直接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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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手 |
不發生轉移 |
行政機關與私人 |
行政機關 |
直接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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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16
行政委託 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受託之公權力,辦理行政檢查業務
行政助手 仍必須在委託機關的監督下,以委託機關的名義
權限委託 存在不相隸屬機關間 、須因業務上之需要且有法規依據始得委託、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託。程序上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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