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者為目前《國民教育法》中有關國民中學的校內單位法定名稱? 甲、教務處 乙、訓導處 丙、學生事務處 丁、總務處 戊、輔導處
(A)甲乙丁
(B)甲乙丁戊
(C)甲丙丁
(D)甲丙丁戊
統計: A(14), B(26), C(317), D(190), E(0) #210448
詳解 (共 2 筆)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
款辦理:
一、各處(室)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
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
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員額編制─國小
1.12班以下
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或輔導教師
2.13-24
(1)教務處:教學、註冊、資訊
(2)訓導處:訓育、體育、衛生
(3)總務處:文書、事務
(4)輔導室或輔導教師
3.25班以上
(1)教務處:教學、註冊、資訊、設備
(2)訓導處:訓育、體育、衛生、生活教育
(3)總務處:文書、事務、出納
(4)輔導室:輔導、資料
*國民中小學各處室職掌業務
1.教務處
(1)校學組
學藝競賽、學期考試、教師研究進修計畫、行事曆編排
(2)註冊組
新生入學及學籍管理、學號編排、畢業證書、中途輟學學生調查統計、辦理學生甄試保送及應屆
畢業生參加升學考試報名
(3)設備組
分發教科書與書刊、學校校刊出版、科學教育科學展覽、各種專科教室之管理及維護
(4)資訊組
學校電腦設備及電腦教室使用
2.學務處
(1)訓育組
學生自治活動(幹部訓練)、校外教學、畢業旅行、模範生、孝悌楷模
(2)生活輔導組
交通安全教育、排路隊事項、糾察隊
(3)體育組
(4)衛生組:健康中心業務、處理意外傷害及緊急送醫事宜、身高體重、環境教育
2.總務處
(1)文書組
公文收發、擔任全校會議紀錄、整理各種集會報告
ª處理公文流程:業務承辦人→業務主管→會辦單位→校長
(2)事務組
規劃佈置校設場所、美化綠化環境、規劃及監督校舍建築及整修、宿舍分配管理
(3)出納
現金出納、保管登記、公庫現金票據、講師鐘點費
3.輔導室
ª若設有特殊教育班級3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1)輔導組:中途學生之追蹤輔導
(4)資料組:畢業學生追蹤調查、出版輔導刊物
4.人事單位
教職員名冊編造、進修、序薪
5.主計單位
ª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會計年度起訖日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ª國內各級學校年度起訖日期:每年8月1日至翌年7年31日
(1)歲計
ª教育金費性質分為經常門(10000元以下)與資本門(10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