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者為目前《國民教育法》中有關國民中學的校內單位法定名稱? 甲、教務處 乙、訓導處 丙、學生事務處 丁、總務處 戊、輔導處
(A)甲乙丁
(B)甲乙丁戊
(C)甲丙丁
(D)甲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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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6), C(317), D(190), E(0) #210448

詳解 (共 2 筆)

#360217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4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

款辦理:

一、各處(室)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

    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

    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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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114

*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員額編制─國小

  1.12班以下

    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或輔導教師

  2.13-24

    (1)教務處:教學、註冊、資訊

    (2)訓導處:訓育、體育、衛生

    (3)總務處:文書、事務

    (4)輔導室或輔導教師

  3.25班以上

    (1)教務處:教學、註冊、資訊、設備

    (2)訓導處:訓育、體育、衛生、生活教育

    (3)總務處:文書、事務、出納

    (4)輔導室:輔導、資料

*國民中小學各處室職掌業務

  1.教務處

   (1)校學組

     學藝競賽、學期考試、教師研究進修計畫、行事曆編排

   (2)註冊組

     新生入學及學籍管理、學號編排、畢業證書、中途輟學學生調查統計、辦理學生甄試保送及應屆

     畢業生參加升學考試報名

   (3)設備組

     分發教科書與書刊、學校校刊出版、科學教育科學展覽、各種專科教室之管理及維護

   (4)資訊組

     學校電腦設備及電腦教室使用

  2.學務處

   (1)訓育組

     學生自治活動(幹部訓練)、校外教學、畢業旅行、模範生、孝悌楷模

   (2)生活輔導組

     交通安全教育、排路隊事項、糾察隊

   (3)體育組

   (4)衛生組:健康中心業務、處理意外傷害及緊急送醫事宜、身高體重、環境教育

  2.總務處

   (1)文書組

     公文收發、擔任全校會議紀錄、整理各種集會報告

     ª處理公文流程:業務承辦人→業務主管→會辦單位→校長

   (2)事務組

     規劃佈置校設場所、美化綠化環境、規劃及監督校舍建築及整修、宿舍分配管理

   (3)出納

      現金出納、保管登記、公庫現金票據、講師鐘點費

  3.輔導室

   ª若設有特殊教育班級3以上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1)輔導組:中途學生之追蹤輔導

   (4)資料組:畢業學生追蹤調查、出版輔導刊物

  4.人事單位

   教職員名冊編造、進修、序薪

  5.主計單位

   ª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會計年度起訖日期:每年11日至1231

   ª國內各級學校年度起訖日期:每年81日至翌年731

   (1)歲計

     ª教育金費性質分為經常門(10000元以下)與資本門(1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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