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有育嬰假,請問關於育嬰假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育嬰假的受僱人若其配偶未就業,雇主可以拒絕
(B)請育嬰假後申請復職,雇主不能以業務緊縮或財務虧損拒絕其復職
(C)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健保,雇主仍應繳交保險費
(D)受僱者於任職滿1年後,子女滿2歲前,得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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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8), B(634), C(356), D(292), E(0) #389601
統計: A(1578), B(634), C(356), D(292), E(0) #389601
詳解 (共 10 筆)
#523277
|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 第十八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 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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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72
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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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779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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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09
| 第 16 條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 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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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21
(B) 不是還需主管機關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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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889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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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07
雖說我選D
但考國考只能轉成法律思維的頭腦了這題就是考你法條
沒別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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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798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第十七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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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111
101年考試時..D應該算是有爭議的答案吧..但105年修法後..D就不正確了...因為任職滿6個月後就可以申請..不需要到滿一年才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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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702
我也同意樓上的討論
從字面上來看A算不一定(因為22條的但書)然而 D 卻一定是對的(修法前後皆同)
有趣的是...考選部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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