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5 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該具備的條件,以下那一項比較不正確?
(A)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
(B)無不良紀錄
(C)年滿16歲
(D)通過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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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7), C(1028), D(49), E(265) #321785
統計: A(34), B(37), C(1028), D(49), E(265) #321785
詳解 (共 10 筆)
#847176
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五)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
(六)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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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803
三、各機關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具中華民國國籍;其工作性質或場所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不
得兼具外國國籍。
(五)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
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進用。
(六)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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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00
(C)年滿十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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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915
工友管理要點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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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900
修法後這題應該沒答案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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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390
已經修法了,是年滿十八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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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7168
已修定,建議删除
| 法規名稱: | 工友管理要點 |
| 修正時間: | 107.11.18 四、各機關僱用之普通工友應注意其品德,並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年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但未滿二十歲者,於訂立 勞動契約時,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機關方得僱用。 (三)無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 情形。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除前二項所定條件外,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另定更為嚴格之條件。 各機關於僱用工友時,應將前三項及第五點所定條件,納入勞動契約 規範,明定如有違反,且構成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者 ,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加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併案歸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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