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 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教育權之主體為下列何者?
(A)人民
(B)國民
(C)公民
(D)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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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5), B(36), C(3), D(1), E(0) #210524

詳解 (共 2 筆)

#332736
名  稱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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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460

        教育基本法(民國10212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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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Ø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Ø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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