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6.有關「高中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屬形成性評鑑,不作為教師績效考核之參據
(B)由教育部中教司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之
(C)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成立評鑑推動小組,小組成員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
(D)目前尚未具備全面推動之法源基礎,故採自願辦理為原則
統計: A(39), B(242), C(102), D(89), E(0) #567209
詳解 (共 2 筆)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 |
一、依據:依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及建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四、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為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以下簡稱師培藝教司〉負責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 (三)學校: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五、辦理方式: (一)辦理原則: 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 2、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 3、本要點係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 (二)辦理形式:學校辦理形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與核心學校三種,其申 (三)辦理組織及成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推動 1、組織: (1)本部應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籌辦 (2)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高 (3)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成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 2、成員: (1)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2)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 (四)評鑑內容: 1、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 2、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 3、前二目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自行參照選用 (五)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依受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觀察 (六)評鑑實施: 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 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 3、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 4、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支持及回饋: (1)評鑑推動小組得依據評鑑結果推薦教師進行專業分享,並協 (2)對於經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 (3)其他受評教師於接獲評鑑結果後,得依據評鑑結果及評鑑推 (七)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職 2、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3、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及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 4、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學 (八)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1、類型:本要點之人才培育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評鑑人 2、辦理單位: (1)國民教育階段之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與認證、宣導說明會、申 (2)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及認證、在職進修等 (3)行政研習及講師儲訓由本部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承辦。 3、講師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 4、人才培育課程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諮詢輔導:得由師培藝教司辦理下列事項: 1、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輔導委員,並培訓參與本要點之校長、主任與 2、委由大專院校整合該區域之輔導委員與輔導夥伴人力,以進行該 3、組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央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輔導群),輔 4、整合輔導委員、輔導夥伴及中央輔導群等,建立完整之輔導網絡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原則: 1、本要點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 2、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 (二)基準: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依本部公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 2、有關要點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3、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資料 4、續辦學校設備補助項目資本門以攝錄影機,經常門以資料儲存媒 5、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節課 6、補助中央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元,用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 (二)多年期學校與核心學校於續辦年度之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為業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 (四)本部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结報與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结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本部備查 九、成效考核: (一)為檢核本要點之實施成效,由本部辦理方案評鑑,其評鑑報告作為評 (二)為檢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實施成效,得由直轄市、縣( (三)本要點補助之機關學校,未依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或成效不彰者 (四)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及教師等相關人員,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 十、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 (一)為鼓勵教師發展專業知能,有助於提昇教師專業形象之學術機構、全 (二)師培藝教司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