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以偵辦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等案件,依現行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特別偵查組職司涉及總統、副總統之貪瀆案件
(B) 特別偵查組職司涉及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之貪瀆案件
(C) 特別偵查組職司涉及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D)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E)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任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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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383), C(331), D(121), E(99) #579248
統計: A(391), B(383), C(331), D(121), E(99) #579248
詳解 (共 7 筆)
#831131
總統提、立法同~10+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11個
任期4年,不得連任
特別偵查組織: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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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77
法院組織法第66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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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012
第 63-1 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
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
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
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
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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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743
2016-11-18 12:14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剛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修正草案」,成立近10年的特偵組確定將在2017年1月1日走入歷史。
新修條文明訂,特偵組自2017年1月1日起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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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827
特偵組已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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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009
我是很想選ABC
但是因為從來沒有做過三個答案的 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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