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一般人交談的聲音約為50分貝,無法聽到此音量之聽覺障礙者應為:
(A)輕度
(B)中度
(C)重度
(D)極重度聽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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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468), C(25), D(6), E(0) #52843
統計: A(403), B(468), C(25), D(6), E(0) #52843
詳解 (共 10 筆)
#154819
輕度之聽力損失為55-69,代表需要55-69分貝才聽得到
所以50分貝應該是無法聽到吧!!!
我在想這個是否應該用
依聽損程度區分
輕度25到40分貝
中度40到65分貝
重度65到95分貝
極重度95分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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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5
題目好奇怪喔
答案如果是中度,那就表示中度以上都聽不到
那重度、極重度不也能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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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45
要符合身心障礙規定50還不到喔!!要55以上才可以!!所以還是要以特教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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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045
建議刪除
很久以前的規定...現在應該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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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887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教育部台(76)參字第一二六一九號令發布
| 第十八條 |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聽力損失在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 ||||||||
| 前項聽覺障礙,依優耳障礙程度,分為下列四類: | |||||||||
|
很久以前的規定...現在應該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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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043
特殊教育法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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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82
題目 ~ 無法聽到此音量之聽覺障礙者應為
輕度之聽力損失為55-69,因此50分貝的聲音還聽的到
中度之聽力損失為70-89,對於50分貝的聲音聽取有困難,所以答案選 B
輕度之聽力損失為55-69,因此50分貝的聲音還聽的到
中度之聽力損失為70-89,對於50分貝的聲音聽取有困難,所以答案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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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79
許更好~~我想問聽損程度區分那個是怎麼算的...
以輕度來說,聽力損失55~69,為什麼他的聽力損失不是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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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6
為什麼我看題目覺得是全部都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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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55
感謝指正^^ 對耶 ~ 想太快了 但如果用以下這個標準 本題答案就可以選A對吧??
輕度55到69分貝
中度70到89分貝
重度95分貝
輕度55到69分貝
中度70到89分貝
重度95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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