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 有關行政訴訟法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核課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之稅捐爭訟
(B)罰鍰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之行政罰爭訟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等之輕微處分而爭訟
(D)關於行政契約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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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252), C(350), D(4898), E(0) #2020069

詳解 (共 5 筆)

#3424446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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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665
簡易訴訟口訣:不「交(通)」「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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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405

補充~

1110531三讀通過-總統尚未公布-還沒生效喔!

從原本40萬改為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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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024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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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66548
未解鎖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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