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可能侵害著作權?
(A)買到一本名作家小說之人未經作者同意將該書賣給同班同學
(B)小說出租店老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買來的音樂光碟出租他人
(C)購買正版軟體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為備份之需重製一份
(D)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從國外帶回原版CD 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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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360), C(1842), D(155), E(0) #147956
統計: A(44), B(3360), C(1842), D(155), E(0) #147956
詳解 (共 10 筆)
#459800
正版軟體可以自行重製 但僅限於自己備份之用 C有提及是備份用 所以並無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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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57
1選項,買到一本正版書,賣給他人,就好像我們賣二手書一樣,處分自己的財產,實屬合法。
2選項,小說出粗店,本就是以出租為營利,故其有授權之所有物皆可不斷的重複出租以為獲利,本題未得所有人的授權即出租,故構成不正當的獲利。雖其出租物為買來,但因其為出租營利之性質,故應有特別之規定,否則買來之物未經授權皆可不斷出租,對原創作人傷害過大,對出租店來說更是一本萬利,洵屬不合理。
3選項,因備份需要自行備份,非用為轉售獲利,非有任何獲利之行為,故合理。
4選項,沒有提到任何處分之獲利行為,就算帶回原版CD是個人獲利行為,但原著作人同意,應可判斷非有不正當之手段。
參考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50693
2選項,小說出粗店,本就是以出租為營利,故其有授權之所有物皆可不斷的重複出租以為獲利,本題未得所有人的授權即出租,故構成不正當的獲利。雖其出租物為買來,但因其為出租營利之性質,故應有特別之規定,否則買來之物未經授權皆可不斷出租,對原創作人傷害過大,對出租店來說更是一本萬利,洵屬不合理。
3選項,因備份需要自行備份,非用為轉售獲利,非有任何獲利之行為,故合理。
4選項,沒有提到任何處分之獲利行為,就算帶回原版CD是個人獲利行為,但原著作人同意,應可判斷非有不正當之手段。
參考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5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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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217
選項B應使用第60條第一項但書
(錄音及電腦程式不適用)
"音樂光碟"為一種"錄音"的產物
故不能用以營利性出租
但能使用第59-1條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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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993
著作權法 第60條第一項但書(錄音及電腦程式不適用)"音樂光碟"為一種"錄音"的產物故不能用以營利性出租但能使用第59-1條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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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289
下列何種情形可能侵害著作權?
(A)買到一本名作家小說之人未經作者同意將該書賣給同班同學
買賣侵害著作權之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中著作人發行之散布權。但依據散布權耗盡原則,當著作權以銷售所有權的方式提供公眾交易,即喪失該著作之散布權。
(B)小說出租店老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買來的音樂光碟出租他人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C)購買正版軟體之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為備份之需重製一份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D)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從國外帶回原版CD 一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
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
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
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
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
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
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
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
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
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
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
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
利用之。
五、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六、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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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82
c為什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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