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A)駁回設置餐飲業之申請
(B)指定古蹟之公告
(C)參加高等考試未獲錄取之通知
(D)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變更原申報另為核定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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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36), C(497), D(23), E(0) #287224
統計: A(2), B(136), C(497), D(23), E(0) #287224
詳解 (共 7 筆)
#406422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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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081
(B)文建會之行政命令(古跡指定的審查辦法規定:主管長官若指定古跡應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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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78
公物的設定 就是物的一般處分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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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969
請問,為什麼B不可以選?B不是一般處分嗎?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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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95
公物的設定…不就是物的一般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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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65
(B)指定古蹟之公告
為什麼不對呢?
(C)參加高等考試未獲錄取之通知
這是行政處分?
為什麼不對呢?
(C)參加高等考試未獲錄取之通知
這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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