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刑法第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本罪為結果犯
(B)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C)圖國庫利益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D)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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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1933), C(1481), D(722), E(1) #147958
統計: A(457), B(1933), C(1481), D(722), E(1) #147958
詳解 (共 10 筆)
#174380
a.本罪為結果犯
->因為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是結果犯
c.圖國庫利益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圖利罪是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要件.所以圖利國庫或大眾.不會成本
罪之要件
d.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未遂反之處罰.尚須法有明文規定
b.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主觀上應是不法意圖.如要討論間階或直接應是在行為態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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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557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A)本罪為結果犯 (因而獲利者,結果犯) (B)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明知違背法令,100%故意) (C)圖國庫利益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本條是針對公務員主管或監督的業務) (D)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對,條文沒說就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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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462
明知而有作為是直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是間接故意。B選項錯誤是因為圖利為直接故意而非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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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143
感覺上述的論述都沒說到本題的重點....
刑法 131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刑法第13條第1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故...僅適用13條第1項之 '直接故意' 並不適用第2項之 '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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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366
第 131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c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A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因而獲得利益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071號刑事判決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為結果犯,以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要件。
C圖國庫利益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圖利國庫或公眾之行為是否構成圖利罪?
修正後之圖利罪係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要件,故公務員之行為,使國庫或公眾獲得利益時,並不構成圖利罪。至於如因公務員之圖利國庫行為,而損及人民之利益時,人民可依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造成人民權利受損害時,國家應予以賠償)相關規定,依具體個案情節請求賠償其損害。
D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公務員已有圖利行為,但未獲得利益,是否構成圖利罪?
修正後之圖利罪係採結果犯,而且沒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因此除了有違背法令之圖利行為外,還必須因該違背法令之行為而發生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之結果,始構成犯罪;對於未發生得利結果的圖利行為,即與圖利罪之要件不符,不構成圖利罪。但該圖利行為如已涉及其他犯罪(例如偽造文書)或其他行政責任,仍應依相關規定究辦,並非毫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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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355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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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77
| 第 131 條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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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416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4499號刑事判決貝按刑法第131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90年11月7日業已修正,為使公務員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之事項與非法圖利行為之區分更為明確,分別於上開條文中增列「違背法令」之要件 ,並以公務員「明知」為主觀處罰要件。......(B)本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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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093
B選項法條為明知,所以主觀構成要件係直接故意非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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