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特殊教育法中規定何者有誤?
(A)托兒所幼稚園應主動或依申請發覺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不需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B)每年應重新評估特殊教育安置的適當性
(C)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時,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D) 主管機關必要時可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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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9), B(69), C(105), D(60), E(0) #351306

詳解 (共 1 筆)

#384863

特殊教育法 第17條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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