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管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B)行政執行處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提詢被管收人,若有提詢每月不得多於二次
(C)義務人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
(D)管收期限屆滿者,得繼續管收至管收之目的達到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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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460), C(7197), D(191), E(0) #310262
統計: A(155), B(460), C(7197), D(191), E(0) #310262
詳解 (共 9 筆)
#264456
(a)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第19條)
(b)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提詢每月不得少於三次(第20條)
(d) 管收期限屆滿者,應釋放被管收人(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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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853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
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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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127
生計生病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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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290
口訣:生計 懷胎 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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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396
行政執行法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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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902
| 第 19 條 |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 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 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 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 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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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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