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行政訴訟裁判費之徵收,何者錯誤?
(A)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B)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C)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D)上訴,依原審裁判費加徵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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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375), C(907), D(301), E(1) #155278

詳解 (共 6 筆)

#114043

行政訴訟法

98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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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96

行政訴訟法

起訴-一般4000簡易2000(按件徵收)

上訴-加收1/2(6000/3000)

再審-依層級徵收

聲請或聲明-原則不收

                     例外1000

                     (參加訴訟或駁回/回復原狀/停止執行或撤銷/起訴前保全證據/重審/假扣押假處分或其撤銷)

應先預繳->未繳限期繳->不繳駁回

裁判費或其他(敗訴人負擔)

撤銷訴訟或公益訴訟(被告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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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170
徵收裁判費項目裁判費
抗告、聲請1,000
起訴、再審(高等)通常4,000 簡易2,000
上訴、再審(最高)通常6,000 簡易3,000
再審(地方)簡易2,000 交通裁決300
交通裁決之上訴 、再審(高等、最高)750
其他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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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79


民事訴訟法

第 77-18 條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行政訴訟法 

第 98-4 條

行政訴訟法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98-5 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二、聲請回復原狀。 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重新審理。 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 77-19 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第 16 條   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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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7645
所以 兩千改成四千就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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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65451
未解鎖
抗告、聲請 1,000元 起訴、再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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