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訴願有理由之決定,撤銷、變更原行政處分
(B)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訴願
(C)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妥當性進行審查決定
(D)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確屬不當,縱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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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503), C(133), D(76), E(0) #287223
統計: A(187), B(503), C(133), D(76), E(0) #287223
詳解 (共 5 筆)
#490220
(A)訴願法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B)訴願法88條 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訴願。
(C)訴願法79條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D)訴願法79條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B)訴願法88條 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訴願。
(C)訴願法79條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D)訴願法79條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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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660
(A)訴願法§80: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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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訴願法§88: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訴願。(程序承受的申請,可以搭配同法87條比較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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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訴願法§79第三項: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保護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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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訴願法§79第二項: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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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865
這是行政法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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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863
有人可以解答此題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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