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規定,每學年開學後幾週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提供其相關資訊
(A)二週
(B)三週
(C)四週
(D)五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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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7), B(50), C(38), D(0), E(0) #227309

詳解 (共 1 筆)

#204272

名  稱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07 06

 

5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每位家長應依相關法令參與家長會。

前項學生家長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其相關

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家長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

家長成立及參與學校家長會。

 

名  稱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07 06

 

6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二、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

三、學校年度行事曆。

四、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五、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六、其他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

家長得請求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

或學校不得拒絕。

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提供其相關資

訊。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學校應協助成立全校家長代表大會,並提供相

關資訊,以協助成立家長委員會。

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其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

 

名  稱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5 07 06

 

8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三週內,舉辦家長日,介紹任課教師

及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並說明有關班級經營計畫、教學計畫、學生學習計

畫或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得舉辦學習成果檢討會或發表會,邀請家長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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