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以下那一類人員之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A)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B)退、離職已滿三年之人員
(C)移交國家機密已超過三年之人員
(D)辦理一般業務事項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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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9), B(64), C(95), D(40), E(0) #398464
統計: A(3459), B(64), C(95), D(40), E(0) #398464
詳解 (共 3 筆)
#1380243
(B)(C) 應改成>> 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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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3963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6 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
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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