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學校班級數在幾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A)6 班
(B)12 班
(C)18 班
(D)24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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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36), C(124), D(206), E(0) #347513
統計: A(40), B(436), C(124), D(206), E(0) #347513
詳解 (共 1 筆)
#363961
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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