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的教育實施,應採用的辦理方式
(A)分散式資源班
(B)集中式資優班
(C)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D)巡迴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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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1132), C(129), D(294), E(0) #364382
統計: A(270), B(1132), C(129), D(294), E(0) #364382
詳解 (共 4 筆)
#433850
資賦優異鑑定安置原則 (一)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二)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三)為落實常態編班政策並且推動資優教育之正向發展,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應以分散式資源班方式辦理為限,惟考量依藝術教育法設置之藝術才能班,基於專業藝術之推展,仍以集中編班方式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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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655
「惟考量依藝術教育法設置之藝術才能班,基於專業藝術之推展,仍以集中編班方式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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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47
可是不是有很多學校都有「舞蹈資優班」、「美術資優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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