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法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的義務?
(A)擔任
導師
(B)進修研究
(C)參加教師組織
(D)對學校教師及行政提供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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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985), C(26), D(67), E(0) #27593
統計: A(83), B(985), C(26), D(67), E(0) #27593
詳解 (共 3 筆)
#38768
| 第 十六 條 |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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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七 條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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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5
134為何不行?感覺都可以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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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4
(1)擔任導師是義務(3)參加教師組織權利(4)對學校教師及行政提供興革意見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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