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其徵收及使用辦法
(A)由交通部定之
(B)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定之
(C)由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定之
(D)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共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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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85), C(45), D(91), E(0) #380880
統計: A(74), B(285), C(45), D(91), E(0) #380880
詳解 (共 4 筆)
#493497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
公路營業費徵收率---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公路營業費徵收率---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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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91
這題容易混淆o 第27條(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其費率等)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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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447
44條(公路營業費之徵收及其徵收率等)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 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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