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首次申請日之次日起多久以內,向中華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A)六個月
(B)八個月
(C)十二個月
(D)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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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5), B(23), C(55), D(15), E(0) #250379
詳解 (共 1 筆)
商標法
| 第 20 條 | | 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
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就該申請同
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