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所稱教育 權之主體是
(A)學生
(B)學校
(C)人民
(D)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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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7), C(1505), D(2), E(0) #67004

詳解 (共 1 筆)

#1345551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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