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A)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二日
(B)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併入病假計算
(C)雇主於受僱者之配偶分娩時,應給予受僱者陪產假五日
(D)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一年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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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92), C(2929), D(322), E(131) #357463
統計: A(89), B(192), C(2929), D(322), E(131) #357463
詳解 (共 10 筆)
#411967
(A) 一日
(B) 併入「事假」
(D) 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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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957
第 16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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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6905
(A)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逾三日者併入病假
(B) 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D)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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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410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外交領事
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
全情報人員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社會福利工作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保育人員
科 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28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A.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二日
B.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併入病假計算
C.雇主於受僱者之配偶分娩時,應給予受僱者陪產假三日
D.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一年
考選部之標準答案為C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第15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陪產假業已由三日修改為五日,為符題意,茲將選項C修改為"雇主於受僱者之配偶分娩時,應給予受僱者陪產假五日",以供練習之用。如有引用不當或錯誤之處,請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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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868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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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245
1
0
#55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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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9440
A-§14
B-§20
C-§15
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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