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結婚、離婚之法律規範,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法院公開儀式見證
(B)應由雙方書面許諾同意
(C)應有二人以上確認簽名
(D)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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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97), B(370), C(206), D(233), E(0) #230554

詳解 (共 7 筆)

#494727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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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7
民法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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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370
兩願離婚登記原則上應由雙方當事人申請,
除非有正當理由,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同意,得另外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戶籍法

第 34 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第 47 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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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48
也就是說,離婚登記不一定要雙方當事人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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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970
可能通常要離婚的話都是已經弄到不好看了,不想見到對方,
所以刻意拿掉結婚條文中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
表示可以委託別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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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269
民法9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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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3428
儀式婚 97/5/23 →登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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