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領土變更案之程序要件?
(A)由行政院會議提議
(B) 經立法院議決後提案
(C)提案須公告半年
(D) 最後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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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44), B(153), C(126), D(209), E(0) #250428
統計: A(6644), B(153), C(126), D(209), E(0) #250428
詳解 (共 1 筆)
#5205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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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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