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全球運籌競爭之壓力,台中工業區內的五金加工製造業者,在政府輔導下共同集資成立時代國際行銷公司,統籌處理接單、採購及廣告促銷活動,此種加盟方式屬於:
(A)合作加盟
(B)委託加盟
(C)一般加盟
(D)特許加盟
統計: A(13882), B(931), C(83), D(938), E(0) #172853
詳解 (共 8 筆)
合作加盟:由性質相同的零售商,共同合作經營,會產生一個總部,總部的工作主要在於負責統一採購及廣告促銷活動,藉統一採購以獲得折扣上的優待來回饋於各零售商。
特許加盟:「特許」即「特別允許」,因為小店想加入總部,總部評估後覺得有利可圖,所以招牌與經營技術「特別允許」讓加盟店掛,既然掛總部招牌,加盟就必須支付授權金;既然總部必須提供商品,加盟主就必須支保證金,因為小店是加盟主的,所以加盟主利潤分得多。
委託加盟:讓店長也加入該店類似「股東」的行列,店長既然也是該店的股東當然就會努力經營,但既然是「委託」,所以店是總部的,也所以總部利潤分得多;而總部將該店「委託」店長經營,但招牌與商品都必須由總部提供,故店長(加盟主)必須支付授權金與保證金。
一般加盟:即「自己願意」,有些批發商為了讓銷售通路能更寬廣,加上自己又有一套經營技術,於是開始尋一些零售商的合作,願意加入的零售商必須依合約規定幫批發商銷售某些產品,並且掛上批發商的招牌,因為某些產品是由批發商提供,所以零售商必須支付保證金,也因為批發商提供了招牌,所以零售商必須支付權利金,而批發商因為只提供部份商品而以,其他商品都是零售商自行進貨,再加上店面是零售商自己所有,所以利潤均歸零售商,批發商即是加盟總部,零售商則為加盟主。
以上參考資料來自網路
委託加盟 部分的7-11 決策權(加盟者)所有權(總部)
直營連鎖 誠品 決策權(總部)所有權(總部)
自願加盟 休閒小站 決策權(加盟者)所有權(加盟者)
委託加盟(License Chain)與自願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時只需支付一定費用,經營店面設備器材與經營技術皆由總部提供,因此店鋪的所有權屬於總部,加盟主只擁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利潤必須與總部分享,也必須百分之百的聽從總部指示。
此種方式的優點是風險極小,加盟主無須負擔創業的大筆費用,總部要協助經營也要分擔經營的成敗,但缺點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潤的多數往往都要上交總部。美國便利店7-Eleven多採此種形式經營。
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介於上述兩方式之間,通常加盟主與總部要共同分擔設立店鋪的費用,其中店鋪的租金裝潢多由加盟主負責,生產設備由總部負責,此種方式加盟主也需與總部分享利潤,總部對加盟主也擁有控制權,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當的費用,因此利潤較高,對於店鋪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議與決定權力。日本多數便利商店體系皆採此種方式經營。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A%A0%E7%9B%9F%E9%80%A3%E9%8E%96
請善用例子去記比較好理解也不容易忘
(1)公司式VMS/所有權式
生產者跟通路商完全整合為一間公司。
例如:中華電信和神腦。
2)管理式VMS
在眾多通路廠商中有一個強勢的通路領導者帶領協調。
例如:統一超商7-11
(3)契約式VMS
a.直接連鎖(星巴克、金石堂)
b.委任加盟(超商)
c.特許加盟(麥當勞、肯德基)
d.自願加盟(統一麵包、一般飲料店)
e.合作加盟(眼鏡人眼鏡)
關鍵:共同集資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