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公務人員依法欲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而發生爭執時,該公務人員得循何等行政救濟途徑以爭執之?
(A)該公務人員一律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B)該公務人員得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該公務人員得依法提起復審
(D)該公務人員僅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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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63), C(5375), D(90), E(0) #148213
統計: A(40), B(163), C(5375), D(90), E(0) #148213
詳解 (共 10 筆)
#586234
| 第 25 條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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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43
該公務人員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有個疑問
訴願兩個字不是應該要改複審比較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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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33
釋字201
解釋文 | 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當然失其效力。至上開判例,有關軍人申請停役退伍事件部分,並未涉及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與本件聲請意旨無關,不在解釋範圍。 |
|---|---|
理由書 | 按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如有爭議,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等事項,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未就因公務人員身分所受行政處分之內容分別論斷,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依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當然失其效力。至上開判例,有關軍人申請停役退伍事件部分,並未涉及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與本件聲請意旨無關,不在解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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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076
現在已經是復審啦...不妨多個E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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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72
應該是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途徑).行政訴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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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59
這就是所謂的舊題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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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692
請求更改題目選項,以符合現在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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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239
也不能這麼說啦...
依照某號的大法官釋字也是寫訴願跟行政訴訟
因為當時並沒有復審
若是依照那個釋字此題並沒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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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94
"訴願"是甚麼?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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