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帳單上記載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65870)元整,如法院無法決定當事人的原意時,甲應支付乙多少錢?
(A)65870 元
(B)65078 元
(C)56870 元
(D)5607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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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7), B(40), C(7073), D(39), E(0) #194324

詳解 (共 10 筆)

#432622
金額記載的文字與數字不同的時候,依文字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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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96
第 4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 5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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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609
文字及號碼各一個的話,以文字為準。文字或號碼數次,以最低額為準。文字及號碼都數次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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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36

可以參考民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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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735
某數值或金額標註方式,應以何者為準

判斷順位1.文字優先適用於數字
判斷順位2.數值最低者

請問以上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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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469
金額國字的數字跟阿拉伯數字不一樣哦,參照6樓的民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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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627
哪假如:仟捌佰柒拾(56870)呢? 以哪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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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23
請問這是哪一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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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38
^__^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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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361

條文規範: 民法第4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5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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