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85.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仲裁委員會由委員 5 人或 7 人組成者,應有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 3/4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C)仲裁委員連續 3 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之
(D)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 10 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11), C(8), D(24), E(0) #3779515
統計: A(18), B(11), C(8), D(24), E(0) #3779515
詳解 (共 2 筆)
#7311620
| 項目 | 關鍵數字 | 備註與法源 |
| 仲裁委員組成人數 | 3 人 或 5 人 / 7 人 | 委員會成員採奇數制 |
| 3 人委員會:出席門檻 | 全體 2/3 以上 | 需達 2/3 以上人數出席才可開會 |
| 3 人委員會:同意門檻 | 出席過半數 | 通過門檻較低 |
| 5/7 人委員會:出席門檻 | 全體 2/3 以上 | 兩者出席門檻一致 |
| 5/7 人委員會:同意門檻 | 出席 3/4 以上 | 門檻較高,需高度共識 |
| 仲裁委員缺席解任 | 連續 2 次 | 無正當理由,直接解除職務 |
| 判斷書製作/送達期限 | 10 日內 | 作成後 10 日內送達當事人 |
0
0
#7311601
-
法源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7 條第 1 項:「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仲裁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仲裁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 錯誤
-
錯誤原因: 出席門檻錯誤。
-
正確規定: 若由 5 人或 7 人組成,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題目寫「半數」,錯誤),且經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以上 同意。
-
法源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7 條第 2 項。
(C) 錯誤
-
錯誤原因: 解任門檻次數錯誤。
-
正確規定: 應為**「連續 2 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議,即應解除其職務。
-
法源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
(D) 正確
-
解析: 這是關於仲裁判斷書的製作與送達期限。法規明定應於作成判斷後 10 日內 作成判斷書,並送達雙方。
-
法源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8 條:「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