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85.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仲裁委員會由委員 5 人或 7 人組成者,應有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 3/4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C)仲裁委員連續 3 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之
(D)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 10 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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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1), C(8), D(24), E(0) #3779515

詳解 (共 2 筆)

#7311620
項目 關鍵數字 備註與法源
仲裁委員組成人數 3 人5 人 / 7 人 委員會成員採奇數制
3 人委員會:出席門檻 全體 2/3 以上 需達 2/3 以上人數出席才可開會
3 人委員會:同意門檻 出席過半數 通過門檻較低
5/7 人委員會:出席門檻 全體 2/3 以上 兩者出席門檻一致
5/7 人委員會:同意門檻 出席 3/4 以上 門檻較高,需高度共識
仲裁委員缺席解任 連續 2 次 無正當理由,直接解除職務
判斷書製作/送達期限 10 日內 作成後 10 日內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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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601
  • 法源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7 條第 1 項:「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仲裁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仲裁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 錯誤

  • 錯誤原因: 出席門檻錯誤。

  • 正確規定: 若由 5 人或 7 人組成,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題目寫「半數」,錯誤),且經出席委員 四分之三以上 同意。

  • 法源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7 條第 2 項。

(C) 錯誤

  • 錯誤原因: 解任門檻次數錯誤。

  • 正確規定: 應為**「連續 2 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議,即應解除其職務。

  • 法源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3 條。

(D) 正確

  • 解析: 這是關於仲裁判斷書的製作與送達期限。法規明定應於作成判斷後 10 日內 作成判斷書,並送達雙方。

  • 法源依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8 條:「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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