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處分時,依據現行《教師法》的規範,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的議決門檻為何?
(A)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B)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審議通過
(C)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D)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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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63), C(967), D(1600), E(0) #357651

詳解 (共 7 筆)

#1412391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處分
最嚴格 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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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871

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今年題目再出現,答案要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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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92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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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08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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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748

法令已修正,教師法第14條。

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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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671
法規名稱: 教師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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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749
答案應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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