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中明定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下列何者非教師的義務
(A)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B)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C)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D)依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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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9), B(183), C(66), D(233), E(0) #120661
統計: A(3089), B(183), C(66), D(233), E(0) #120661
詳解 (共 4 筆)
#180923
| 第 十六 條 |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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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七 條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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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09
A應該是教師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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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278
進修研究~既是權力也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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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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