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甲贈送一只手錶予其 6 歲之子乙,甲為贈與人,同時也是乙之法定代理人,甲之贈與違反上開規定。但通說認為,此種贈與對 被代理人乙並無不利,因此應排除該規定之適用。此一結論係基於何種解釋方法而得出?
(A)類推適用
(B)擴張解釋
(C)當然解釋
(D)目的性限縮解釋
統計: A(71), B(110), C(93), D(499), E(0) #3791181
詳解 (共 6 筆)
- 用於法律「有漏洞」(沒規定)時,比照適用性質類似的條文。
- 本案是有規定但規定太寬,而非沒規定。
- 當法律字義「太窄」,無法涵蓋立法目的應包含的範圍時,將字義擴大解釋。
- 本案是字義太寬,剛好相反。
- 根據事物性質,認為某種結論是不言而喻的(如:禁止踐踏草坪,當然也禁止在草坪上挖洞)。
- 本案涉及的是法律適用範圍的限縮,而非邏輯上的理所當然。
1. 何謂目的性限縮解釋?
當法律條文的「文義」太寬(涵蓋範圍太廣),導致某些案件在文字上雖然符合,但在「法律目的」上不應該被包括進去時,我們透過解釋,將這些不符合立法意旨的案件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
2. 題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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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甲代理乙接受甲自己的贈與,文字上確實屬於「自己代理」。 該條文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避免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小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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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送手錶給小孩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完全沒有利益衝突,也不會損害小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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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本案不違背立法目的,就不應該受到《民法》第 106 條的限制。因此,我們將「純獲利益」的情況從 《民法》第 106 條的適用範圍中限縮(剔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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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
答案:D
→透過「目的性限縮」解釋,把「純利益行為」排除在法條外
找類似法條套用
把法條適用範圍擴大
法條沒寫,但理所當然包含
基於法律規定的目的,將特定情況排除
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止代理人與本人間發生利益衝突。然而,若代理人為本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本人純屬有利(例如贈與),則無利益衝突之虞,此時若仍嚴格適用該規定,將違反立法意旨。通說遂透過「目的性限縮」的方法,將此種情形排除於禁止範圍之外,以符合規範目的。
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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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類推適用:係將法律規定適用於類似但未直接規範的情形,與本題「將既有規定排除適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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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擴張解釋:係擴大法律文義的適用範圍,本題則為縮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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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然解釋:係運用邏輯上的輕重關係推論,與本題無關。
- 目的性限縮解釋 而得出,故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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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準用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無規定,但卻明定適用相類似之其他事項之規定。
也有學者認為,準用就是一種「法律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2. 類推適用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應為積極規定,但卻無明文規定,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立法目的),而比附援引(並非法律明定)其他類似法規,例如:餐廳外寫「禁止狗進入本餐廳」,他的目的在於維持餐廳的環境衛生,所以如果有客人帶一匹馬進來,餐廳也可拒絕讓馬進來。其實類推適用就是透過解釋的方式,來彌補法律上的漏洞。
3. 擴張解釋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有規定,但其涵義過狹,不足適應實際情形,因而擴大其意義。
4. 目的性限縮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應為消極限制,但卻無明文限制,基於法律規範意旨,而予以限縮,例如:餐廳禁止動物進入→允許金魚進入。因為禁止動物進入的理由,可能是因為怕動物的毛髮、寄生蟲、氣味、叫聲等影響到其他人,而金魚雖然也是動物,但它並沒有上述的問題,因此允許客人帶金魚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