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行政主體?
(A)桃園市
(B)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C)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D)臺中市和平區
統計: A(524), B(2873), C(528), D(856), E(0) #3152141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主體為依據公法設立,其種類為
行政主體
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實現其行政任務之組織體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區別
台中市為「行政主體」,而台中市政府為行政機關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但不包括學校、醫院、所屬事業經營、公共造產性質機關(構)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是中華民國農業部的附屬機關之一,負責辦理農田水利管理業務
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法人】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監督機關:文化部)
行政主體即公法上權利義務之主體,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概念上等同於公法人。
1.行政主體皆為公法上擬制的法人。
2.行政主體既為法人,本身並無行為能力。因此需要行政機關代為意思表示,並對外作為。然而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卻仍然是歸屬於行政主體上。
行政主體之要素
(一)組織法上的授權依據(與私法人最大的不同之處)
(二)法規範賦予其法人格(公法上之法人格)。
(三)本於其獨立之法人格,在被賦予的權利能力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四)具備公益屬性,以完成行政目的。
行政主體之類型
(一)依其組成作為分類
公法社團:指其組成係由自然人所組成,以成員作為組成基礎之公法團體。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係由住在同一地區的人組成)、農田水利會(由同一職業身份的人組成)等等。
公法財團:由金錢或財產所組成,以完成特定行政目的之公法團體。例如:經濟部依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所設之工業技術研究院。
公營造物: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例如:學校、監獄、圖書館等等。
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行政法人法第2Ⅰ)。究行政法人之特性,與公法社團、公法財團皆有所不同,故將其獨立出來自為一類,容後說明。
(二)國家:為最上位概念之行政主體(國家法人)
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家本身即為全體國民集體意志之表現,於公行政領域中,殊難想像有地位高於國家之主體存在。而為了實行行政之目的,只有賦予國家法律上人格,才能使其參與法律生活並遂行行政目的。
國家為最高位階之「原生性行政主體(國家法人)」。
其他種類的行政主體,皆源自於國家而衍生,又稱為「衍生性行政主體」或「衍生性公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