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為維護民眾飲食安全,要求所有食品業者均須遵守的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B)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C)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文件
(D)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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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3), C(7), D(37), E(0) #3815906
統計: A(5), B(13), C(7), D(37), E(0) #3815906
詳解 (共 4 筆)
#7290289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7 條
1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B)
2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3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4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5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7 條
1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B)
2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3 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4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5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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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1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A)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3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D)
1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A)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3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D)
→中央有公告的類別才要! 可參考食品業者登陸專區
4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6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6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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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1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C)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3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4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二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第一項保存文件種類與期間及第二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C)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3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4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二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第一項保存文件種類與期間及第二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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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8 條
1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3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D)
4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6 前項驗證,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有關申請、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執行驗證之收費、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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