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職人員罷免案不成立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多久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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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6), B(281), C(118), D(249), E(0) #135182

詳解 (共 6 筆)

#3312431

@罷免案:未通過1年內不的在提。

@跟行政院長不信任案一樣。

@不信任案:立法院提1/3、1/2。

(通過,行政院長10日下台,呈請總統,總統經立法院長同意,解散立法院。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行政院長提起不信任案)

@總統罷免案:立法院提1/4、2/3。

@彈劾:立法院提1/2、2/3。司法院憲法法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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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50
罷免案不成立,原提議人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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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2
第 83 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之罷
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村(裡)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
,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
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闔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選舉委員會應重行核實連署人數,為罷免案
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
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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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1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
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第 91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
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
補選。
第 92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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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3
搞烏龍了,答案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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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5211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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