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甲上山狩獵,眼見前方有一人及一隻鹿相隔不遠,雖自覺槍法不準,但認為無所謂仍對鹿開槍,竟擊中該人致死,甲應論以:
(A)重傷害致死罪
(B)傷害致死罪
(C)殺人罪
(D)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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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7), C(998), D(675), E(0) #268723

詳解 (共 10 筆)

#1370800
因為題目有言明,「無所謂」,代表甲對於獵槍有可能打到人而殺死人的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且對於該結果亦不違本意(即打死人也無所謂)
故本題是刑法第13條第2項之未必故意,以故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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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672

§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14: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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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38
這題答案是C吧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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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389
行為人覺得有可能發生,但發生也沒差、蠻不在乎(萬一發生也不痛不癢) >>>  未必故意
行為人覺得有可能發生,但有自信它不發生(萬一發生還是會哭) >>> 有認識過失
「自覺槍法不準」:甲對於開槍可能會打中人一事有認識,覺得可能會發生,亦即有預見
「無所謂」:甲覺得有沒有打中人都沒差,表示他就是想開那一槍,有沒有打到人完全不是他關心的重點,此乃未必故意。
(甲OS:嘖,可能會打歪說,不過話說回來,子彈中鹿中人乾我屁事,開槍爽就好阿~)
若是有認識過失,應似「甲自覺槍法不準,但有信心不會打中」等語,跟命運賭一把的感覺,萬一真的發生,甲是「有所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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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301
未必故意是13第2項的預見+不違背本意,
14第2項的預見+確信不會發生則是"有認識的過失",
兩者不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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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087
本題打鹿……客體錯誤行為人也主觀上無故意殺人,因槍法不準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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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78

不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同構成要件之錯誤)
通說之論罪方式:本欲攻擊動物卻傷了或殺了人。由於行為人本意在毀損動物而非人,並不具有傷害或殺人故意,故不成立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只就過失致傷罪或過失致死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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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375
無所謂=預見其發現而其發生不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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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871

本題甲明知有人 但還是覺得無所謂依然開槍 代表甲為未必故意

未必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因此論以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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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49
應該是未必故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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