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甲唆使11 歲之乙殺死丙,甲應論以:
(A)無罪
(B)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C)殺人罪之教唆犯
(D)殺人罪之幫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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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573), C(554), D(9), E(0) #268727

詳解 (共 10 筆)

#1642938

教唆無責任能力人為「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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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664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無故意之人/阻卻違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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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206
間接正犯的要件需有「優越意識支配」,題目僅說明小朋友是11歲,而11歲的小孩會不知道殺人是違法的嗎?也沒說甲有什麼優越意識支配呀!以一個大概小學五年級的正常的小朋友一定知道殺人是違法,故甲唆使乙殺人也有可能是引起乙殺人的決意,畢竟乙可以拒絕,所以甲亦可為教唆犯。總之題目交代不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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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514
藏鏡人為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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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5019

間接正犯,乃指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無犯罪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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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8867
答案C也沒錯,教唆無責任能力人犯罪,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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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959
教唆殺人的被教唆人,需要具有明白客觀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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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433
甲對乙有優越的意思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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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021.甲唆使11 歲之乙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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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470

這題出的很爛好嗎?
怎麼一堆人沒頭沒腦的在這評論==

你們知道什麼叫正犯?
什麼叫「學說」見解?
什麼叫「實務」見解嗎?

再來,「教唆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第一、什麼是正犯?

正犯指的是直接從事犯罪行為或對於犯罪進展具有掌控能力而須對犯罪結果直接負責的人。而類型上,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直接正犯

又稱支配正犯,指的是行為人基於內心意思而支配自己的外在行為去從事犯罪行為。例如A潛入B的房子偷東西。

(二)間接正犯

指的是行為人雖未親自從事犯罪行為,但卻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操縱他人,使他人代為實行犯罪行為。例如A持刀架著B的脖子,命令B持槍射殺C;A謊稱自己是屋主,叫搬家工人把鄰居家的保險箱搬走;黑道老大A命令手下去販毒。在這三種情況下,A都是透過他人從事犯罪,因此A就是間接正犯。

(三)共同正犯

指的是行為人並未親自完成全部的犯罪行為,而是將犯罪行為分成許多不可或缺的部分,再透過多人分工的方式,共同完成整個犯罪行為。舉例來說,A將B抓住,再由C搜刮B身上的財物,此時A、C就是共同正犯。

第二、什麼是共犯?

共犯指的是促成犯罪,但未親自從事犯罪行為的人。

教唆犯:
透過言語、文字、肢體動作等方式去引起行為人的犯罪意圖,而明示的慫恿、挑釁,或是默示的手勢、點頭等均包含在內。

例如:A嗆B膽小不敢殺人,B憤而砍殺路人C,此時B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的正犯,而A則是殺人罪的教唆犯(共犯)。
假如,被教唆之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犯罪」事實並未成立,不符「促成犯罪」之要件,亦不成立教唆罪。

四、正犯、共犯應如何區分?學說見解與實務見解之區別?

當你了解,正犯、共犯區別,也了解教唆罪的成立要件,那我們就來探討,A教唆(11歲的)B殺人這件事,到底該成立何罪?
究竟他是「間接正犯」?刑法:殺人罪
還是「共犯」?刑法:教唆犯


「正犯」和「共犯」應如何區分,實務跟學說有不同見解,且可能導出不同結果:

(一)實務:主客觀擇一標準說

只要客觀上有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是主觀上有自己犯罪的意思(因犯罪而受有利益),即屬正犯;而未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自己犯罪意思者,則為共犯。

(二)學說:目前採犯罪支配理論

掌握犯罪發展、得隨時支配犯罪進行者,即為正犯;無掌握犯罪支配者則為共犯。

(三)例子

剛生產完全身無力的未婚媽媽A要求自己的哥哥B把嬰兒C溺死,C也確實溺死了。

  1. 依實務見解,B有從事殺人行為,屬於殺人罪的正犯;A雖無從事殺人行為,但顯有自己犯罪意思,且因犯罪受有利益(避免未婚懷孕被發現),故仍屬殺人罪的正犯。

  2. 依學說見解,掌握整個犯罪流程進展的是B,而A根本無力從事殺人行為,因此可認僅B掌握犯罪支配,故B為殺人罪的正犯,而A因不具有犯罪支配,因此只算是殺人罪的共犯(在本案例中A為殺人罪的教唆犯)。

所以聰明的你,這樣看下來,知道為什麼這題很鳥了?我們來分別探討:

甲唆使11 歲之乙殺死丙,甲應論以:
(A) 無罪
(B) 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C) 殺人罪之教唆犯
(D) 殺人罪之幫助犯 .


(A)無罪
合理,他題目又沒講到乙究竟是否有殺死丙?如果有,A有罪;如果沒有,無罪。

(B)殺人罪間接正犯
合理也不合理
假設今天丙真的死了。
(一)定義:「間接犯」指的是行為人雖未親自從事犯罪行為,但卻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操縱他人,使他人代為實行犯罪行為,如:資訊不對等、地位優勢等,如題所示,假設是知道對方未成年不太懂事,而利用對方,也對。

(二)但,依「學說見解」,是否能「掌握整個犯罪流程」,能否「支配」整個犯罪過程,僅從題目所示,
假設知道他未成年,故意利用他,且好掌控,以「正犯論」,也行。

如果不曉得他未成年,只是想請有能力的人幫你幹掉「丙」,又不宜以「正犯」而論,又不對。

(三)又依「實務見解」,客觀上有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是主觀上有自己犯罪的意思,僅從題目所示,亦不宜以「正犯」而論,還是不對。

搞不好甲只是想嗆乙而已,跟他打嘴炮,我笑你不敢殺丙啦,有種你去殺他啊,廢物?‍♂️

(C)殺人罪之教唆犯
合理
假設如果今天丙死了。
(一)如果依「學說」見解,掌握犯罪發展、得隨時支配犯罪進行者,即為正犯;無掌握犯罪支配者則為共犯。

你看不出甲是否能「掌握犯罪發展」、「隨時支配犯罪進行」,用教唆來論也行。

(二)依「實務見解」,顯有「自己犯罪意思」,你也看不出來,他到底有沒有自己犯罪的意思,用教唆論也不為過。

(D)殺人罪之幫助犯
不考慮的選項。

這題A、B、C不同的學說,不同的角度,解釋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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