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5.甲因故急需使用電腦設備,在未徵得乙之同意下,擅自將乙所有之電腦開機,並輸入乙之電腦帳號密碼,進入網路檔案資料庫加以使用。甲之行為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甲應依第三百十八條之二利用電腦妨害秘密罪處斷
(B)甲應依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處斷
(C)甲應依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處斷
(D)甲應依第三百六十條無故干擾他人電腦設備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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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819), C(123), D(19), E(0) #268751

詳解 (共 2 筆)

#702978
(A)題目中未有描述到有關"秘密"。(C)(D)理由類推適用(A)。故刪除三者後,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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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3031
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從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並藉此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且「無正當理由」入侵的認知。 
行為人對於無合法使用權限的他人電腦,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經有合法權限之人的同意,而進入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便構成本犯罪,無須入侵他人電腦的結果,造成公眾或他人的實際損害為必要。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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