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7.甲為教訓乙,乃故意將乙左手大姆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並棄之山區深谷中。甲之行為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
(B)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傷害致重傷罪
(C)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
(D)第二百七十九條之義憤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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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306), C(2070), D(22), E(0) #268753
統計: A(195), B(306), C(2070), D(22), E(0) #268753
詳解 (共 7 筆)
#1015672
29上135判例---斷拇指食指中指,達毀敗一肢機能,屬重傷
103台上660判決---僅斷食指,其他四指仍有效用,不算重傷
103台上660判決---僅斷食指,其他四指仍有效用,不算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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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836
刑法第十條四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之傷害
視、聽、語、味、嗅、一肢以上機能、生殖機能、其他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其他的,就多看實務見解及判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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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302
請問 普通傷害 跟 重傷害 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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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8445
一根普通傷害
兩根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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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237
你可以試著把自己大拇指 食指中指縮起試試看吧 你覺得還能拿東西嗎? 因此少了這幾個即喪失手掌功能的拿東西 也就喪失機能 屬重傷
另外 只砍小指只算輕傷喔 同樣道理你縮小指你還是能拿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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