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不服行政執行程序中管收之裁定者,得提出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抗告
(C)訴願
(D)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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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340), C(12), D(6), E(0) #1256052

詳解 (共 4 筆)

#1532821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不服者 10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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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363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0項至第12項

1.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2.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
    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3.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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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770
不服行政執行中管收之程序可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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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749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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