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得作為裁處罰鍰時之審酌因素?
(A)受罰者之資力
(B)受罰者繳納罰鍰之意願
(C)裁罰機關之財務狀況
(D)裁罰機關之行政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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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62), B(405), C(282), D(398), E(0) #346147

詳解 (共 10 筆)

#357723
行政罰法
第 18 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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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74

只有在案件非輕微情形下,才考量行為人之資力,但不是「必須」審酌之要素,僅是「得」審酌要素。學者指出這個經濟資力只是需要參考之審酌要素,並非總是被考量的要素。學者指出,這個條款主要的功能是在於處理個案中有多數行為人或參與者,為了排除不正當或者不平等,因出於不同的經濟實力,卻在同樣程度之不法與罪責情況下,裁處相同的罰鍰額度。所謂的資力主要是指行為人之收入、財產以及行為人其他之經濟狀況。在衡量收入時,是基於淨收入,扣除稅與 社會保險費之收入,而非以總收入,也不考量負債。關於收入,也考量不動產或動產租賃、資本、租金以及其他收入,也包含社會扶助救濟金。此外,所稱淨收入是基於一定時間內的平均淨收入。為確定經濟上資力所為之事實調查必須是以合乎程序方式為之。當無法確認經濟資力或者有極大困難時,例外得以預估方式為之。

 

只有在通常案例中,才考量資力,而在微小案件中無須加以考量。對於行政機關審酌行為人之資力,應由裁罰機關說明,例如被納入考量之經濟情況為何,又如何加以計算出資力等。在判決中,通常是當事人屬於特殊富裕或者貧窮的情況,如學生、未成年人、受社會扶助金救助之人或者老年人,才會考量此項審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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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8230

應考慮:
1.受責難程度
2.所生影響
3.違反義務所得利益

得考慮:
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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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64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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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996
Ruby Wu 同學--說明的有夠讚---謝謝-給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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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670

法條記憶題 D的話問立法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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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04
Ruby Wu 同學-請問受罰者之資力--的資力--作何解釋?--是財務能力嗎??幫忙說明一下--或有哪位高手同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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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98
請問(D)裁罰機關的執行能力 不需列入考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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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60
罰鍰未交有行政執行處,移送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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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96
我怎把c看成受罰者的財務狀況? 我眼睛怎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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