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我國憲法規定,公務員違法失職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懲戒。請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屬於下列那一個機關?
(A)行政院
(B)司法院
(C)考試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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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7295), C(375), D(833), E(0) #682381

詳解 (共 6 筆)

#1523118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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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082
保訓會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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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716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更名為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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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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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292
根據《憲法》與《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負責處理公務員的懲戒案件,而它隸屬於 司法院。原本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在 2022 年改制為「懲戒法院」,但職權與功能維持不變,專責審理公務員的彈劾及懲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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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954

(0200328 制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直隸於司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掌管一切公務員之懲戒事宜。

 

(0230504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直隸於司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掌管一切公務員之懲戒事宜。

 

(0370330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直隸司法院掌管公務員之懲戒事宜

 

(0740108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理由

依憲法之規定,公務員之懲戒係司法院之職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自應隸屬於司法院又該會所掌理者,為全國公務員懲戒事項,亦應有所表明,故就原條文刪除直隸司法院」之文字;並將「掌管公務員之懲戒事宜修正為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0820714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理由

本條不修正。

 

(1040421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理由

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八項已分別明定法官、檢察官之懲戒事項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是關於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應優先適用法官法之規定為求周延增訂但書規定本法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

 

(1080628 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理由

因應法官法修正將職務法庭移置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該會之職掌事項即含括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職務案件。爰修正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1090522 全文修正)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1 條

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理由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將機關名稱酌作文字修正。又所稱全國公務員之懲戒,自包括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官懲戒事項及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七項之檢察官懲戒事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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