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設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員之規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
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作差別對待,不違反平等原則
(B)以十年為期之規定,違反國家安全原則
(C)不區分公務員職務與類型,一律以十年為限,已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構成違憲之瑕疵
(D)雖兩岸目前分治,但政治情況與過去顯然有別,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已無合憲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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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32), B(44), C(345), D(394), E(0) #1410260
統計: A(5432), B(44), C(345), D(394), E(0) #1410260
詳解 (共 7 筆)
#1578628
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 解釋:
......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
......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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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058
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google一下618就好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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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072
22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依相關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未有重大之本質差異
(B)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
(C)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融入臺灣社會毋需經過任何適應期間
(D)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毋需有長時間之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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