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如有下列那一項情形,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
(A)違法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不得撤銷情形者
(B)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C)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D)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有得補正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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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8), B(137), C(147), D(3492), E(0) #156273
統計: A(1348), B(137), C(147), D(3492), E(0) #156273
詳解 (共 6 筆)
#119337
| 第 116 條 |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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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119
就是因為沒有在116 所以可以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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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28
| 第 142 條 |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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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433
理論上有學者認為行政處分如能補正,則不可轉換,現行行政程序法116只規定abc選項,故單純考法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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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651
D是在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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