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臺北市議會新屆當選議員之宣誓就職規定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B)宣誓就職典禮應由行政院召集


(C)宣誓就職典禮應由議長主持
(D)宣誓就職典禮應於臺北市議會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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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413), C(1230), D(46), E(0) #247316

詳解 (共 7 筆)

#408418

(C) 相互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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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還沒就職成為正式議員 哪來的"議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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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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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7項,依第一項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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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0484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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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86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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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6831

(A)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B)宣誓就職典禮應由行政院召集

(C)宣誓就職典禮應由 議長 主持

(D)宣誓就職典禮應於臺北市議會舉行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7項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9條第1.2項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第一屆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應於改制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所在地舉行,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召集,並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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